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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数学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自治区数学学会”。英文译名为:“Inner Mongolia Mathematical Society”,英文缩写为:“IMMS

第二条  本学会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内蒙古自治区数学工作者自愿结成,并依法登记的学术性群众团体,是一个非营利性的地方性群众组织,是发展自治区数学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学会的所有活动和各项工作,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发扬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积极倡导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团结我区各族数学工作者为促进数学的发展和繁荣,为数学创新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为加速实现我区的现代化作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学会接受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中国数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本学会办事机构的挂靠单位是内蒙古大学数学科学学院。

第五条  本学会的会址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大学西路235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学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区内外各种形式的数学成果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

(二)编辑出版会刊;

(三)开展数学普及工作,传播科学精神和思想方法;

(四)开展促进提高数学教学水平的活动;

(五)积极组织有利于提高会员和广大科学技术、管理人员的数学专业学术水平的各种活动,组织会员业务培训,举办培训班、讲习班或讨论班;

(六)积极开展技术咨询工作,为自治区和国家在经济上的决策提供合理化建议,向有关部门反映广大数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呼声;

(七)提倡会员理论联系实际,重视数学与其他学科的联系,开展有关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拥护本学会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并具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讲师、助理研究员、工程师、中学高级教师或更高技术职称且从事数学或与数学有关工作的教学、科技人员;

(二)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教学、科技人员;

(三)高等学校专科毕业,在研究、教学、生产、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管理部门从事数学工作三年以上并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虽不具备以上条件但已具备相当水平者也可考虑加入内蒙古数学学会;

(四)热心数学研究或数学教育事业,并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部门人士;

(五)凡本区内从事数学教学与研究的单位均可以团体资格申请入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会员一人介绍或由单位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会章;

(二)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期缴纳会费;

(六)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本学会活动,对我区的数学科研、数学教育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学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学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与年会同时召开或以年会代行代表大会权力。

会员代表由各盟市数学分会、专业分会、各高等学校和中学推荐产生,上届理事和特邀代表一起参加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表决成立理事会、监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和批准会费收取标准;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必要时用通讯形式补充征求未到会代表的意见。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必要时经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自治区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用通讯方式进行,但程序同代表大会程序完全一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根据工作需要,理事会可聘请顾问若干名。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学会工作计划,协调各专业分会、各盟市数学分会的工作;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常设机构,负责学会的日常工作并代行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学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是本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产生或罢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监事会规模为3-9人,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学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学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学会的账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学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学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它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原则上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负责人;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八)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会)中有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二十八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理事长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五条  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

第三十六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学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20125日本学会第十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学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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